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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深圳出新规

优化营商环境,要解决好公平竞争的问题。

近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不得实施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和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优化营商环境,要解决好公平竞争的问题。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不得实施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不得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不得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不得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的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条例》还明确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实施歧视性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措施。
 
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可在深设证券公司

《条例》一大亮点是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对市场准入、企业开办、生产经营、破产重整、退出等重点环节进行规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中,在市场准入方面,《条例》明确我市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同时,根据《方案》,规定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放宽特定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
 
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一站式”办理

《条例》还设计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便捷获取生产要素,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及用工成本。

例如,要求不动产登记机关加强与税务、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并行办理,联动办理水、电、气变更。同时,明确市场主体在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委托该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此外,在工程建设领域改革方面,《条例》规定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豁免或者简化环境影响评价。

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

针对许多企业反映的政府涉企政策涉及部门多,遇到问题不知找哪个部门等问题,《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统筹协调市、区、街道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等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条例》还规定实行市场主体开办事项一网通办,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等。在破解企业“退出难”方面,规定推行简易注销程序、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并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重整费用保障基金,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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